司马辨论官材,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,而定其论。论定然后官之,任官然后爵之,位定然后禄之。大夫废其事,终身不仕,死以士礼葬之。有发,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。司马辨析考评这些进士的为官能力,评选出进士中的优秀人才上报给天子,由天子进行最后的裁定。天子论定后就派任官职,出任官职后再颁授爵位,爵位确定后再发俸禄。大夫如果荒废政事,则终身不再委任,死后也只能以士的礼仪安葬。国家有战事要征发兵卒时,就命大司徒教士子有关乘车戴甲等征战之事。
凡执技 [] ,论力,适四方,臝股肱 [2] ,决射御。凡执技以事上者,祝、史、射、御、医、卜及百工。凡执技以事上者,不贰事,不移官,出乡不与士齿。仕于家者,出乡不与士齿 [3] 。
执技:指从事祝、史、射、御、医、卜、百工等工作。
臝(luǒ):赤身露体。股肱(ɡōnɡ):大腿和手臂。
不与士齿:据郑注,执技者地位低贱,容许他们在乡可与士并列,是执政者为了表现亲和的治民原则。凡有一技之长的,考校他们的能力,派他们到各地,裸露臂腿,比赛射箭和驾车。凡以一技之长事奉君王的人,有祝、史、射、御、医、卜及百工。凡以一技之长事奉君王的人,不能兼职,不能改行,出了乡就不能与士排序并列。在卿大夫家任职的,离开本乡出外,也不能与士排序并列。
司寇正刑明辟 [] ,以听狱讼,必三刺 [2] 。有旨无简 [3] ,不听。附从轻 [4] ,赦从重。凡制五刑 [5] ,必即天论 [6] ,邮罚丽于事 [7] 。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、立君臣之义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;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以尽之。疑狱,泛与众共之;众疑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[8] 。成狱辞,史以狱成告于正 [9] ,正听之,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[10] 。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。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 [11] ,然后制刑。凡作刑罚,轻无赦。刑者侀也 [12] ,侀者成也,一成而不可变,故君子尽心焉。
司寇:掌管刑法的官员。辟:罪。
三刺:三度讯问调查,以弄清罪案,明断是非。据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,三刺是,一讯群臣,二讯群吏,三讯万民。刺,侦讯,讯问。